郭水平,男,重庆南川人,现为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承诺:诚信、精业、高效、务实。郭水平律师具有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优良的沟通协调能力,是一名深受当事人信赖的青年律师。其始终秉承“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详细>>
律师姓名:郭水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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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001201510859009
执业律所: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川区总商会大厦B幢14-3
一、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8日,肇事者李某1驾驶的中型货车与受害人李某2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引发两车局部受损,无人受伤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1负全部责任,李某2无责任。事发后,因李某1的原因致李某2垫付了12802元的修车费,但李某2一直未获得任何赔偿。2018年6月底,李某2听说李某1死亡于月初的另一场交通事故,遂匆忙前来委托律师维护权利。
二、承办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人了解到李某2曾多次向李某1索要修车费,但李某1总以其挂靠的物流公司没把修车费给他为由拒绝支付。循着这一线索,本人在后续调查取证中发现肇事货车系其实际所有人李某1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的营运车辆,该物流公司为肇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物流公司正处于解散后的自行清算阶段。保险公司告知,其已向物流公司赔付了修车费;物流公司告知,其已将保险公司赔付的修车费支付给了李某1。在此基础上,本人对涉案法律关系及人物关系进行了精准分析,鉴于我方不能确定李某1是否已身亡,为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李某2的合法权益,本人代李某2将保险公司、物流公司和李某1一并诉至法院。
三、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李某2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12802元。
四、律师说法
本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保险公司确将交强险2000元和商业三者险10802元转账给了被保险人物流公司,物流公司也确实将该笔赔偿款及时转账给了实际车主李某1,按理说,保险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保险金支付义务,那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2赔偿12802元的修车费呢?这要从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说起,该条规定: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三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赔偿了遭受损害的第三者的损失”,由于本案中的保险人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其在向被保险人物流公司赔偿保险金之前物流公司已经赔偿了遭受损害的原告的损失,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物流公司赔偿保险金于法无据,其支付行为不能免除保险人依法应付的保险金支付义务。进言之,在原告依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保险人仍应向原告依法支付保险金,这也被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解释(四)》所肯定。
(附法律文书链接: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edc4ade-ae81-4733-bcaa-a97e00a96e33&Key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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